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事先备案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 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09〕69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时限: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后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材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材料;(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5)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说明;(3)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的证明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年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说明、或者年出口额有效证明及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或者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有效证明;(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对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投资额或生产线宽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对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备案时限: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复印件;(5)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及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6)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 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动漫企业 优惠对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说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5)享受重点动漫产品或重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非营利组织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3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133号 备案时限:企业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 备案时限:转制之日后至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文化企业认定文件;(3)转制方案批复函;(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整体转之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事后报送资料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投资份额证明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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